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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46××2号

更新时间:2022-10-27   浏览次数:6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46××2号
【裁判摘要】(1)民事调解书的落款时间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债权人主张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没有事实依据;(2)由于房产存在贷款导致离婚后无法办理过户属于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房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2016年1月16日,王××1与汤××第二次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案涉房产归王××1所有。而确认王××2与汤××之间案涉债务的(2018)闽0782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系在王××1与汤××协议离婚之后。王××2主张王××1与汤××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案涉房产存在贷款,导致王××1与汤××离婚后无法办理过户至王××名下,属于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案涉房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王××2亦无法证明案涉债务系王××1与汤××的夫妻共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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