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初字第110号(2009年9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
更新时间:2022-10-29 浏览次数:6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判断不同行业或服务类别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适用该法进行规范?
【要点提示】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以二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如果二者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联系或者一方的行为不正当地妨碍了另一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则应肯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索引】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初字第110号(2009年9月2日);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2010年3月20日)
【要点提示】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以二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如果二者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联系或者一方的行为不正当地妨碍了另一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则应肯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索引】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初字第110号(2009年9月2日);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201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