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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5民终3563号

更新时间:2023-07-08   浏览次数:12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5民终3563号
【裁判摘要】双方对承包地权属有争议,一方将承包地农作物毁损,另一方起诉请求侵权赔偿,因土地权属问题,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上诉人虽主张其财产受到损害,但实为涉案土地双方是否享有使用权问题引起的纠纷。上诉人李某、平某2、平某1请求被上诉人排除妨害,应以其对诉争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为前提,但根据本案一审时双方的陈述、提供的证据、现场勘验测量结果,上诉人李某、平某2、平某1与被上诉人一方的承包地块有重叠,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内容存在不准确的可能性,需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双方承包土地的实际范围。因此,本案需待土地权属明确以后,才能确定被上诉人刘洪市是否存在侵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土地权属存在的争议,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案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5民申465号
【摘要】(一)根据双方各自举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原审法院的现场勘查,虽然双方的承包地南、北相邻,但双方土地的南邻、东邻、西邻相同。鉴于双方均不能充分举证证明与各自承包地面积相适应的边界线位置,因此原审裁定认定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重叠”,并不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二)双方承包土地的相邻边界争议也即承包经营权属争议,与案涉管领土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哪方构成侵权具有法律上的关联。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并非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李××、平××、平×提起的侵权之诉,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三) 李××、平××、平×申请再审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记载的土地位置并无区别,也即不能证明其对“重叠”争议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因此其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不足以推翻原审裁定。本案诉争土地已经确权登记,双方可以在尊重事实、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化解争议,也可以依法向土地发包方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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