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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协调期间是否应当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更新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586 次 标签: 行政协调 行政诉讼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审限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1)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2)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文章摘要2:

【注解】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1)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2)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协调案件的审理期限】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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