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行政协调期间是否应当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1)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2)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文章摘要2:
【注解】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1)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2)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协调案件的审理期限】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