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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超过2年能否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2-11-02   浏览次数:758 次 标签: 占地行为

文章摘要:

解读:(1)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从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超过2年可以行政处罚。

文章摘要2:

解读:(1)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超过2年可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D29【处罚的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旧】《行政处罚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受案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非法占地处罚时效】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贵州省大方县馨原食品有限公司与大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黔高行终字第28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上诉人馨原食品公司在未经有审批权的土地主管机关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没有办理任何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进行了圈地占用搭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对上诉人提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上诉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进一步明确:“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据此,大方县国土局对馨原食品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超过追诉时效。

·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苏06行终266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的案涉违法建设行为虽然已经实施完毕,但该行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仍然处于继续状态,只要该建筑未被拆除或依法采取改正措施,该影响就始终存在,故应认定为未超过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否则,如果对此类违法建设情形适用两年的追究时效,那么,本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就可能因其在建设完毕两年内未被查处,而成为合法建筑,这显然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追究时效规定的本意,也必将导致城乡规划管理的混乱或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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