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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218号

更新时间:2023-01-28   浏览次数:11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218号
【裁判摘要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与第29条适用上产生竞合时可以择一适用——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而第二十九条则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本案原审被告启宏公司系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开发建设了案涉商品房,因此案涉商品房既属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也属于“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适用上产生竞合的情况下,林××、张××就案涉商品房所提执行异议符合其中一条的规定,即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裁判摘要2】商品房执行异议案件中法院仅就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审理而不对整个土地使用权进行审理——鉴于林××、张××与启宏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仅涉及案涉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故本案仅就案涉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能否继续执行进行审理,而案涉商品房占用范围之外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华融福建分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未围绕启宏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商贸物流园区、宗地编号为PS挂-2011-23号的整块土地的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系漏裁漏判的主张,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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