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6民初1522号
更新时间:2022-11-11 浏览次数:10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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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6民初1522号
【裁判摘要】股东以“过桥借款”出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波杰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但该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收到增资款250万元后,又于同日被转出,从增资款的流转过程及均由案外人程××一人操作的事实看,该250万元增资款应系向他人的“过桥借款”,股东以“过桥借款”出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沈××1、沈××2辩解公司增资完全由吴××一人操作,其事后才知增资事宜,但二人作为波杰公司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又在波杰公司任职,对所签署的增资文件应有明确认知,在明知波杰公司增资的前提下,未向波杰公司履行各自的增资义务,反而交由吴××办理增资事宜,沈××1、沈××2对实际控制人吴××以“过桥借款”出资的行为采取放任、默许的主观态度,与吴××构成抽逃出资的共谋,故沈××1、沈××2应各自向波杰公司返还抽逃的增资款并对其他股东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摘要】股东以“过桥借款”出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波杰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但该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收到增资款250万元后,又于同日被转出,从增资款的流转过程及均由案外人程××一人操作的事实看,该250万元增资款应系向他人的“过桥借款”,股东以“过桥借款”出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沈××1、沈××2辩解公司增资完全由吴××一人操作,其事后才知增资事宜,但二人作为波杰公司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又在波杰公司任职,对所签署的增资文件应有明确认知,在明知波杰公司增资的前提下,未向波杰公司履行各自的增资义务,反而交由吴××办理增资事宜,沈××1、沈××2对实际控制人吴××以“过桥借款”出资的行为采取放任、默许的主观态度,与吴××构成抽逃出资的共谋,故沈××1、沈××2应各自向波杰公司返还抽逃的增资款并对其他股东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