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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额、违约金、利息、延期履行期间利息区别

更新时间:2020-07-26   浏览次数:3468 次 标签: 利息+违约金

文章摘要:

损失赔偿额、违约金、利息、延期履行期间利息区别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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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额 回目录

损失赔偿额是赔偿损失的数额:

1.损失赔偿额以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来确定;

2.损失赔偿具有损失的填补性、不具有惩罚性。

违约金 回目录

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钱:

1.违约金具有损失补偿功能;

2.违约金还具有惩罚性:

A.就算没有造成对方损失,仍需支付;

B.过分高于损失的才可以要求降低。

利息 回目录

利息一般适用于借贷、存款储蓄等关系,逾期利息也有违约金性质: 

1.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内利息计算标准包括利率、复利计算标准: 

A.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B.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违反国家进入主管部门关于利息、复利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2.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只计算罚息(不再计收利息和复利),实质为借款人逾期付款违约金: 

A.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B.无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算违约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

①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履行期限的,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期间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时起算:自法律文书发生效力之日起被执行人就负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

②履行了部分义务的被执行人仅应对未履行部分的债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

A.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新司法解释修改为按照日万分之1.75);

B.即使生效法律文书未判决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也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C.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属于罚息,有别于普通债务利息)。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股权转让合同因不能履行而产生的转让人向受让人退还股权转让价款同时应当计付的利息计算标准:股权转让合同订立后,因相关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股权转让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时,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从买受人付款日到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转让决定日的期间内,出卖人占有该款项产生的利息属于出卖人不当获得的利益,出卖人应当将其一并返还给买受人。利率标准方面,在买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卖人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贷款并获利时,应当认定作为普通企业的出卖人会将该款作为流动资金存入银行,故出卖人返还的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准。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与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5.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70-482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3 回目录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转让方迟延退款的仅应赔偿受让方所付转让款的利息损失: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转让方未及时退还转让款的,依法应承担因此给受让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迟延付款一方而言,其能预见到的因迟延付款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仅限于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就受让方而言,如果其及时另行贷款亦可避免对方迟延付款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收款方系因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其不得要求迟延付款方赔偿。

——《深圳市朗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晓晨、牛芸、罗爱玲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5.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07-517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与DAC China SOS(Barbados)SRL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审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转让的事实,二审能否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提示1】二审期间当事人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期间转让的事实,二审法院能否直接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提示2】债权人主张本金和部分利息的,如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利息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利息债权。

【提示3】本金债权和利息债权具有一体性,在权利人主张部分利息债权,但未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利息债权的情形下,也应认定其主张本机及剩余利息债权。

·邵明辉诉宁波亨丰汽配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以及对借款合同中未明确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归还顺序时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要点提示】

  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归还所支付的违约金在民间借贷中理解为逾期还款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如果被告既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又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则折合后应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均未在合同中明确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逾期还款利息,且本案尚有部分被告缺席时,对被告归还的款项宜认定为先冲抵归还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有盈余时再冲抵本金。

·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款之外另行支付补偿款的约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之外的其他约定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

【提示】其他股东实际行使优先权的行为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以,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股权出让人可以预见的股权转让失败股权收购人的合理损失,只应是其实际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裁判要旨】一方对外融资产生费用不属于合同对方可预见损失——股权转让合同双方过程导致终止履行后,转让方退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利息,受让方对外融资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不应作为转让方应承担的损失。

·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青海永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时起诉时所主张的违约金虽注明了计算至起诉日的确定数额,不能视为其放弃了起诉日之后的违约金

【裁判要旨】当事人起诉时主张债务利息注明“利息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该表述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的违约金追偿,因债务人清偿债务前,违约状态持续存在,对债权人的不当侵害并未消除,故法院判决判项应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的整个期间内连续计算违约金。

·南通凯辉服装有限公司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与证券公司有关固定年收益率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裁判要旨】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合同内容效力。在债务人破产情况下,违约赔偿金额应以债权人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

·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与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银行履约保函项下被扣划的保证金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约损失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违约,对方以其对第三人的履约保证金被扣划主张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因履约保函属见索即付保证,保证金被扣划系暂时的,具体何原因须待仲裁或司法解决,故该保函被扣划保证金不能在本案中直接作为违约损失。

·陈瑞金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委托合同案  

【裁判要旨】银行作为代销机构接受投资者申请,因内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在确定银行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到委托合同履行并不必然产生基金收益的情况。

·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等与上海通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①侵权赔偿金的利息支付时间计算点从支付赔偿金之日计付。

②涉及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本金的,不应当将利息作为当事人的损失,按照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比例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③认定构成法人共同侵权的行为关联性的标准:多个法人从事的不同行为对造成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密切联系,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并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自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构成法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会议纪要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时形成的书面文件,只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会议协商的事项,没有证据推翻记载的内容失实,则会议纪要记载的事项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依据。本案中,《会议纪要》由各家单位与会代表签名,且写明协商达成的意见,当事人的代表也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当事人以该《会议纪要》上的签名仅是会议签到,不是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没有加盖法人章,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由,否认该《会议纪要》内容的效力,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要旨】会议纪要可以归入《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等”的范畴。

·济宁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兴迪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终954号

【要旨】《协议书》中既约定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又约定案贷款利率支付未付款利息,法院均予以支持。

【摘要】2014年5月4日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同意兴迪尔公司支付鲁兴公司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该笔款项最迟支付时间不超过2014年5月20日;另3000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年利率计算利息,该款及利息须于2014年12月25日前付清;剩余860万元须于2015年3月25日前付清同时支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同期银行基准年利率利息。协议第六条约定,如兴迪尔公司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候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付款的总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本案中,兴迪尔公司已支付鲁兴公司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尚欠股权转让款3860万元。本院认为,兴迪尔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鲁兴公司请求兴迪尔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剩余股权转让款利息问题,依约其中3000万元自2014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860万元自2014年5月5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3月25日。鲁兴公司主张以38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5日计算至判决之日,因与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依约其中3000万元按日万分之三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860万元按日万分之三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鲁兴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6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因与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马某某等诉攀枝花市宏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民终116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382号

【裁判摘要】《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付守约方5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实际经济损失。该条款虽约定了违约时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具体数额,但同时又约定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表明双方一致认可违约赔偿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据,若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要求增加赔偿。本案中,宏铭公司提出的诉请明确要求马某某在承担违约金500万元的同时承担1000万元欠款的逾期利息,实质是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申请人民法院在支持违约金的同时,另行支持其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弥补其因马某某逾期付款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马某某应于2013年12月20日前支付剩余的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而马某某并未依约支付,且本案纠纷至今未解决,宏铭公司遭受的损失仍在持续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支持宏铭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诉请的同时,判令马某某承担从宏铭公司起诉之日,即2014年7月1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实体处理并不导致双方利益失衡,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适用于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转让人申请增加损失赔偿的情形。马某某以此主张不应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