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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洋浦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90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二中民终字第725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南二中民再

更新时间:2024-02-08   浏览次数:7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诉讼利益,其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案件索引】一审:海南省洋浦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90号(2012年10月16日);二审: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二中民终字第725号(2013年2月20日);依申请再审: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南二中民再字第4号(2014年6月4日);依职权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再34号(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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