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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70号

更新时间:2022-11-26   浏览次数:13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7期(总第297期)第37-44页】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70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判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权利(益)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关于执行标的的民事权利(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作出认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关系、背后蕴含的价值判断以及立法目的进行探寻与分析,并结合不同案件中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职业特点、对于执行标的权利瑕疵状态的过错大小,与执行标的交易相关的权利行使状况、交易履行情况,进一步分析执行标的对于相关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与秩序追求的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

文章摘要2:

【摘要】房屋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诉讼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对于王××主张的由何×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所要解决的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冲突问题,除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因与民事权益的认定密切相关而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审理并裁判外,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的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交付标的物或支付违约金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因与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故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宜合并审理。因此,本案中,王××提出的有关何×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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