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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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村[2011]11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8月19日颁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确保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我省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不按规划建设、建设水平低、不集约节约用地等现象,亟待加强管理。《办法》的颁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村镇规划实施,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有利于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 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基层村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执行规划、依法用地、科学建房的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按规划引导村民合理建房
抓紧编制或完善规划。各市、县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尽快组织乡(镇)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全省要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要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未编制规划的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2013年底完成1999年以前编制规划的村庄和需要提升规划的村庄修编工作。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含村庄规划专项资质)和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要求。同时,严把规划审查关,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确保规划编制质量。村民建房应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已编制完成规划的村庄,若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不得审批村民建房。
加强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与计划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其上报规划修改方案需附具村镇建设规划图件(复印件)。
引导农村建设住宅小区,提供农民建房技术服务。各地要按照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住宅小区的政策导向,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合理建房、节约用地。申请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需明确小区的建设规模,拟安排村民建房的户数、住宅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县(市)、乡(镇)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做好住宅小区总平布置,提供农村住宅通用图集和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按图施工建设,使住宅既美观实用,又与自然环境协调和谐。
三、切实简化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
明确规划建设和用地报批权限与程序。属于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属新建、扩建的,应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取得规划许可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有关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中应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地块号、用地面积、用途等内容,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地块用途栏应注明“农村村民住宅”。
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各乡(镇) 村建站和国土资源所应按《办法》要求联合受理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办理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住宅申请应使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附件)。在审批过程中,乡(镇)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村民规划建设和用地申请后,两部门一起到现场勘测,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并绘制住宅用地规划红线图;住宅用地和建设许可经依法批准后,两部门一起到实地放样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一起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用途和其他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到位。
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办法》对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审批的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县、乡政府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按规则和程序办事,坚决杜绝松懈渎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窗口办文”制度,在乡(镇)设立办文窗口,受理用地和建设申请、土地登记等报件,以减化工作环节,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农民负担。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市、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完善巡查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规划建设和土地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发现一座拆除一座,通过严格执法整肃农村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对农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费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者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居)民建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
NO:
县(市、区)镇 (乡)村
申请人(签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1、符合农村住宅建设申请条件、需要申请建设自住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填写本表(一式五份);
2、本表中的封面、“基本情况”、“申请理由”栏由申请人用钢笔如实填定;
3、本表中的“申请理由”栏,必须说明申请建房原因,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以及是否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等;
4、本表中的“村委会按规划安排住宅用地提出建设要求”是指建房用地位置、用地情况,拟建住宅的类型、层数、面积等;由村委会填写,申请人同意签字确认;
5、本表中的“地质灾害情况”是指村民住宅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估结论。
6、本表中“房屋四至”须按事实写明距某固定物的距离,并注明长、宽尺寸,不得笼统填写。
7、本表中的“规划要点”是指对总平面布局、与相邻建筑物、路的间距及高度、层数、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和设计等要求。
8、本表中的“村委会意见”栏需注明申请人原住宅情况、家庭人口数、建房申请是否已按规定张榜公布,是否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以及拟收取的土地补偿费、数额等。
9、本申请表由镇(乡)村镇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基 本 情 况 | 申请人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家庭人口 | ||||||||||||||||||||||
家 庭 其 他 人 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
房屋现状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房屋层数 | 房屋结构 | ||||||||||||||||||||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是否危房 | 是否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 | |||||||||||||||||||||
用地现状 | 原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 人均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 |||||||||||||||||||||
原宅基地性质 | |||||||||||||||||||||||
申 请 理 由 | |||||||||||||||||||||||
村委会按规划安排用地提出建设要求 | 拟建住宅用地在在在村庄 | 在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具体位置: | |||||||||||||||||||||
拟用地情况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人均住宅用地面积 (平方米/人) | |||||||||||||||||||||
是否归还旧宅基地 | |||||||||||||||||||||||
拟建房情况 | 新建、改建或扩建 | 房屋层数 | 房屋面积 (平方米) | 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图纸 | |||||||||||||||||||
村 委 会 意 见 | (签章) 申请人意见(签章): 村委会审核人: 年 月 日 | ||||||||||||||||||||||
镇(乡) 规划 建设 部门 意见 | 规划红线图、规划要点要求 | ||||||||||||||||||||||
新建、改建或扩建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房屋层数 | 建筑总高度(米)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设计图纸 | ||||||||||||||||||
委托设计 | 选通用图 | ||||||||||||||||||||||
房屋 四至 | 东至 | 西至 | |||||||||||||||||||||
南至 | 北至 | ||||||||||||||||||||||
其他规划要求(同时说明配套设施情况):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镇(乡)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情况 | 四至 范围 | 东至 | 西至 | ||||||
南至 | 北至 |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土地权属 | ||||||||
地 类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小计 | 小计 | |||||||
耕地 | |||||||||
园地 | |||||||||
镇(乡)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核意见 | (同时说明地质灾害情况)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意见 | (规划许可:改建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扩建由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意见 |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核意见 |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县(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 意见 |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比例尺1:500) |
附图: |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建设申请: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
1、严禁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2、严禁私下买卖土地建设住宅;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其他应注意事项
1、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所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及有损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等情况,应暂停施工,及时报告,听候处理。
3、申请人在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