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813号
更新时间:2022-11-27 浏览次数:10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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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813号
【裁判摘要1】虽然王××与刘××于2014年12月1日协议离婚时约定五小房屋归刘××所有,但当时五小房屋已处于人民法院查封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的规定,王××不能对已查封的五小房屋进行处分。离婚协议关于五小房屋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亦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刘××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刘××虽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但因本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王××与郭××之间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裁判摘要1】虽然王××与刘××于2014年12月1日协议离婚时约定五小房屋归刘××所有,但当时五小房屋已处于人民法院查封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的规定,王××不能对已查封的五小房屋进行处分。离婚协议关于五小房屋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亦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刘××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刘××虽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但因本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王××与郭××之间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