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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40号

更新时间:2023-10-25   浏览次数:7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40号
【裁判摘要】在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共同财产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关于焦××是否有权要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的问题。......本案中,焦××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焦××购买的案涉房产,虽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但焦××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不能证明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其次,案涉房产系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购房首付款290余万元系从牛××的银行账户中支出,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共同使用焦××银行账户,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焦××虽提交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但并未提交该协议原件而无法核实,退一步讲,即便该协议属实,依法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焦××、牛××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宏宇公司对该协议知晓,故该协议并不能证明案涉房产已归焦××个人所有。因此,宏宇公司有权对牛××与焦××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房产申请执行。综上,焦××不能证明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宏宇公司申请查封该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焦××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终516号
【解读】焦××一审诉讼请求为:停止对北京市朝阳区配套项目C地C2号住宅楼5单元××室房屋的执行,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该房产剩余债务由其偿还,被告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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