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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292号

更新时间:2022-11-27   浏览次数:13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292号
【裁判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一方面是为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诉讼可能导致的侵害。鉴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稳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原告适格性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据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原案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本案中,谢××所针对的原案之诉讼标的是刘××与刘×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原案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是2006年。谢××不是赠与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其将款项借给刘××并非基于对刘××享有案涉房屋权益的依赖,其更非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谢××作为刘××的普通债权人,对原案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并非原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进而言之,原案的处理结果不会导致谢××承担法律义务或责任,谢××亦没有证据证明刘××与刘×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情形。虽然谢××依据(2015)郴民一终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案涉房屋一半产权,原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刘××的责任财产情况,进而影响到谢××债权的实现,但这种利害关系仅为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谢××依旧享有对刘××的债权,故谢××亦非原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谢××不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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