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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376号

更新时间:2022-12-03   浏览次数:7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376号
【裁判摘要】根据当地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意见,本案火灾可能系由雷电或电气线路故障引起。本案火灾虽由雷电或电气线路故障引起,但郑××租赁陈×、缪×房屋隔壁的空地作为存放PVC及PE管的仓库,堆场堆满了货物,且PE管外包装物属于易燃物,存在安全隐患,故郑××对本案火灾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郑××对陈×、缪×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郑××应赔偿陈×、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344元(196688.15元×50%)。一审法院酌定郑××承担30%的赔偿责任偏少,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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