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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806号

更新时间:2022-12-04   浏览次数:6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806号
【裁判摘要】合作开发一方作为被执行人,只能执行其实际取得的财产或者通过合作开发享有的权益份额,不能申请执行未登记在其名下且未实际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唐××所提供的证据,仅表明了凫山村委会与海威公司等其他相关主体间就案涉土地的利用及合作开发事宜进行了约定,海威公司享有的只是依据相关协议所取得的对三旧改造项目的合同权益,并非直接取得了案涉土地使用权,而且亦无证据证明案涉集体建设用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海威公司或尹仲芬为案涉土地的实际权利人。唐××仅可就海威公司实际取得的财产或通过合作开发享有的权益份额申请执行,而无权就未登记在海威公司名下且其未实际取得使用权的案涉土地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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