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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9民终908号

更新时间:2022-12-06   浏览次数:9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9民终908号
【裁判摘要】国网供电系统计量现已完成自动化,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源自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国家电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销稽查系统,虽系单方制作,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客观反映用电信息及电力预警情况,应予采信。……于案涉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供用电合同纠纷,涉案供用电合同系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涉案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用电计量装置(表计)发生故障出现的计电量误差,按实际的用电量补退基本电费。供电人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可向用电人补收电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2021年9月17日国家电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销稽查系统就金丰矿业公司的用电异常发出预警,周宁供电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经现场核查确认案涉计量装置故障,无论从预警发出时或现场查验确认时起计算案涉诉讼时效,至起诉时,均未超过。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于2016年7月1日已知案涉计量装置故障,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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