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2-09   浏览次数:678 次 标签: 【最新】

文章摘要:

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21年9月6日省律协第十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文章摘要2: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已经省律协第十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

  2021年9月9日

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2021年9月6日省律协第十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回目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行为,防止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损害当事人权益,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和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本省执业的律师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当涉及执业利益冲突时,以下主体之间属于本规则所规范的“同一律师事务所”:

  (一)作为本会会员的律师事务所与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所之间,以及与该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之间;

  (二)作为本会会员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与其总部律师事务所及该总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分所之间;

  (三)虽然各自单独设立,但是彼此在财务、业务或者人事上有联系,或有统一名称的律师集团,该集团在福建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与其集团内其他律师事务所之间。

  第三条 词语定义

  (一)律师集团: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彼此宣示在财务、人事或业务上具有联系,或具有统一名称的律师执业联合体。

  (二)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主要竞争对手:指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明确约定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的,与委托人具有竞争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

  (四)会员:指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 回目录

  第四条 利益冲突定义

  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第五条 直接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

  (一)在对抗性案件中,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代理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

  (四)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六)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八)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在原任职单位期间自己办理过的案件;

  (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的;

  (十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十二)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直接利益冲突情形。

  第六条 间接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间接利益冲突

  (一)在对抗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四)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后6个月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其他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六)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律师曾在某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12个月内担任该单位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

  (九)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公司股份外,律师为该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十)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

  (十一)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未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的;

  (十二)其他与本条所列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处理 回目录

  第七条 直接利益冲突的禁止和豁免

  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

  第八条 间接利益冲突的禁止和豁免

  对于本规则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情形,会员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除非各方当事人以书面等有效形式一致给予豁免,否则,会员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

  会员在间接利益冲突发生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委托业务,且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应当在确保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谨慎实施委托业务,并须得到利益冲突当事人的事后豁免确认。

  第九条 告知义务

  会员发现利益冲突情形后,应立即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和不能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当事人可以豁免的情形。

  第十条 利益冲突处置方法

  发生利益冲突后,会员应当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除会员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调整外,一般为已成立的委托优于拟进行的委托,先成立的委托优先于后成立的委托。委托关系的成立时间,以会员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时间为准。

  发生利益冲突,当事人在合理期限未给予豁免,会员又不能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的,会员应当终止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的遵守与豁免

  如果会员在前一委托业务或业务洽谈中获知某些与前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新的委托业务中将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已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的,除非前当事人明确豁免会员保密义务的,否则会员不得接受该项新的委托业务。

  第十二条 利益冲突豁免后的防范

  在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后,有利害关系的会员之间不得交流、披露与经办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利益冲突审查 回目录

  第十三条 审查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所业务状况制定利益冲突的审查流程或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利益冲突的查证评估。对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会员就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进行了自行查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审查出利益冲突情形的,不影响本会依据本规则对相关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分。

  第十四条 顾问单位的特别规定

  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署的法律顾问合同中列明所服务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但未将该等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列为委托方的,不纳入利益冲突审查范围。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顾问合同期满后,若存在续签期,则在续签期内原顾问单位仍纳入利益冲突审查范围。续签期满后法律顾问合同仍未续签的,原顾问单位不纳入利益冲突审查范围。

  第十五条 破产业务的特别规定

  破产业务具有涉案主体多、案由类型多等特点,较为常见的破产案件包括:代理债务人申请破产、代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代理债权人申报债权、担任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或聘用律师、代理第三方参与收购破产企业的不良资产、担任投资意向方或重整方的顾问、参与涉及债务人企业的相关诉讼等。

  针对破产业务的不同案由,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处理:

  (一)申请破产、参与涉及债务人企业的相关诉讼适用本规则;

  (二)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竞聘管理人,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利益冲突识别,构成利益冲突的,按本规则作出处理;

  (三)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则另有规定外,代理债权人申报债权(不含代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代理第三方参与收购破产企业不良资产、担任投资意向方或重整方的顾问等非诉讼业务,不作利益冲突审查限制;

  (四)其他业务构成利益冲突的,按间接利益冲突处理。

  第十六条 豁免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豁免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

  豁免应当表明签发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签发人明确同意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继续代理,不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调查与处分 回目录

  第十七条 立案查处

  律师协会收到书面投诉、举报或反映会员具有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构成违规的,应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本规则、触犯行政法规的,应当移送司法行政部门查处。

  调查与处分由本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或调查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实施。

  第十八条 接受调查

  会员接到律师协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的调查通知后,应当接受调查,及时提供书面陈述和相关材料。拒绝接受调查的,依规应当予以从重处分。

第六章 行业处分 回目录

  第十九条 行业处分

  会员违反本规则,由本会或设区市律师协会依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回目录

  第二十条 规则冲突的适用

  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规则的实施

  本规则经本会第十届理事会书面审议,通讯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2015年10月23日第九届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