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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闽律〔2021〕9号)

更新时间:2022-12-09   浏览次数:489 次 标签: 律师管理

文章摘要:

福建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2021年9月6日省律协第十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文章摘要2: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闽律〔2021〕9号)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律协第十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

  2021年9月9日

福建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9月6日省律协第十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回目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违规查处、执业纠纷调处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是本会实施执业规范引导、违规执业行为惩戒、执业纠纷调处、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设在本会秘书处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

  第四条 委员会及其委员在进行投诉调查处理工作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和社会团体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委员会及其委员在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本会的有关规则和规定,坚持调查与惩戒相分离、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规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以本会名义发布,由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七条 被调查会员为中共党员的,本会应将《处分决定书》一并送达该党员律师所在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律师行业党委,由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 回目录

  第八条 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四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上述组成人员。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主任应由本届常务理事担任。委员由主任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除应符合本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较高的威信;

  (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熟悉律师职业伦理、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奉献精神,热心行业管理工作;

  (四)具有从事律师惩戒工作的经历或经验;

  (五)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提请常务理事会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丧失任职条件;

  (二)在工作中行为失当;

  (三)无法胜任委员会工作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

  主任、副主任有前述情形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请常务理事会免除其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委员一年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两次未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经主任提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情形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委员辞职、调整、被免除或者被撤销的,主任应当及时提出增补建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增补事宜;主任辞职、被免除或被撤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直至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新的主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回目录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会员进行规范执业的监督、指导;

  (二)对会员在执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行业规则、规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违规会员作出处分,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三)根据自愿原则调处会员之间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执业纠纷;

  (四)调解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但律师执业行为违规情节严重的除外;

  (五)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制定与投诉受理查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相关的规则、制度和指导意见;

  (七)监督、指导设区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投诉中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八)其他与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的职责:

  (一)接待投诉举报;

  (二)对投诉举报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规定的投诉提交惩戒委员会受理;

  (三)负责向惩戒委员会转交上一级律师协会交办、转办、督办的案件;

  (四)负责向下一级律师协会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五)负责与相关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六)定期开展对投诉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信息披露和回访工作;

  (七)参与制定与投诉受理查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相关的规则、制度和指导意见;

  (八)研究起草惩戒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其他应当由投诉中心办理的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会员;

  (二)投诉人身份明确;

  (三)有具体的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律师协会和本会管辖。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建议函,公安机关投诉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或者上级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投诉案件,应当立案。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建议函,公安机关投诉案件未附相应材料,且经书面通知后仍未提供的,可以不予立案。

  会员发生涉嫌违规行为、没有投诉人投诉的,经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投诉中心主任会议集体决定也可以立案。

  第十八条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设区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

  第十九条 在社会上具有重大影响,或依法可能处以取消会员资格的案件,以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应由其直接查处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由本会惩戒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本会对未经复查程序的设区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级审查或指令设区市律师协会重新调查处理。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回目录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委员会工作,尽职尽责为会员服务;

  (二)认真、按时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公正廉洁,并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

  (四)对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严守秘密;

  (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委员会工作,代表委员会签发相关决定、文件;

  (二)组织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委员会工作任务,协调委员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三)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

  (四)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五)完成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并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案件调查组、调处庭、听证庭组成人员及其他委员的回避;

  (七)授权副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完成委员会工作;

  (二)审核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协调、指导委员会案件调查组、听证庭、调处庭开展工作;

  (四)在主任缺席时,经授权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五章 工作机制 回目录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二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委员会应对每次会议的情况出具相应的简报,并将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存档于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设立主任会议,集体决定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立案、调查、听证工作;决定对投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决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事实清楚、撤案处理的案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采取便捷表决方式等。主任会议成员由惩戒委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会长、分管副会长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可以设立案、调查、审查与听证、执行与宣教等部门,分工合作,协调处理投诉案件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委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成立由委员和律师协会邀请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共同调查。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的职责:

  (一)开展投诉调查工作,制作调查报告;

  (二)复核调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评审结论是否正确。复核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调查报告移交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列明各成员的意见,对重大、复杂、敏感的投诉案件,报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违规会员作出处分决定。讨论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有表决权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二分之一时,将最不利于被调查会员意见的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调查会员的票数,直至超过二分之一为止。调查人员和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不计入出席会议委员基数。

  第三十一条 委员对于投诉人、被调查会员的询问,可自行通知或由秘书处协调、安排,但不得违规与投诉人、被调查会员私下接触。

  第三十二条 根据会员的申请,委员会委派两名以上委员组成调处庭,调处律师之间、律师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因执业和管理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纠纷调处工作中,委员会的调处庭可商请负责律师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参加调处工作,其工作方式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回目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本会第十届理事会书面审议,通讯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2009年2月21日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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