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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2-09   浏览次数:327 次 标签: 律师管理

文章摘要: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3月19日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文章摘要2: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律协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

  2021年4月22日

附件: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3月19日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回目录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本会客观、公正地行使纪律处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是本会对会员不服本会和设区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做出的处分决定进行复查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及其委员在进行复查工作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干预。

  第四条 委员会实行一级复查制度,委员会做出的维持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条 委员会对复查申请人主张的复查理由、事实、证据材料、复查要求以及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处分程序、处分依据和理由等进行书面审查。

  第六条 复查程序中,复查庭不进行调解,但投诉人谅解申请人行为的,委员会可以予以认可,并作为变更原处分决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依据。

  第七条 对复查申请人作出的复查决定,由复查庭或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以本会名义发布,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负责执行。

  第八条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权益保障与纪律部。

第二章 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 回目录

  第九条 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由业内委员和业外专家委员组成。业内委员从本会的个人会员中选任,该委员应该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德才兼备的专职律师。业外专家委员从法学界专家教授或司法机关人员中聘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上述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外专家委员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主任应由本届常务理事担任。业内委员由主任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

  第十三条 业内委员除应符合本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较高的威信;

  (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熟悉律师职业伦理、行为规范及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奉献精神,热心行业管理工作;

  (四)具有从事律师惩戒工作的经历或经验;

  (五)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六)不是本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业外人士担任委员,除需经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产生外,还需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推荐信或确认函。

  第十五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提请常务理事会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丧失任职条件;

  (二)在委员会工作中行为失当;

  (三)无法胜任委员会工作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

  主任、副主任有前述情形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请常务理事会免除其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委员一年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两次未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复查处理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经主任提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情形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委员辞职、调整、被免除或者被撤销的,主任应当及时提出增补建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增补事宜;主任辞职或者被免除职务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直至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新的主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回目录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复查申请;

  (二)审查申请复查事项;

  (三)作出复查决定;

  (四)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委员会对符合申请复查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复查,委员会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

  (二)申请复查已超过规定期限;

  (三)申请复查的事项不属于原决定书的范围;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对经过复查程序的本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决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重新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当提交委员会审查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回目录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尽职尽责为会员服务;

  (二)认真、按时完成案件复查工作并确保案件复查质量;

  (三)公正廉洁,并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

  (四)对复查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严守秘密;

  (五)不得利用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本人或本所的复查案件应予回避;

  (六)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委员会工作,代表委员会签发复查决定书等相关文件;

  (二)组织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协调委员会与惩戒委、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三)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

  (四)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五)完成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并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案件复查庭组成人员及其他委员的回避;

  (七)授权副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完成委员会工作;

  (二)协调、指导案件复查庭的工作;

  (三)审核复查报告;

  (四)在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经授权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五章 工作机制 回目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对本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二十六条 会员提出复查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复查的处分决定是惩戒委针对申请人做出的;

  (二)复查申请应包括具体的复查请求、事实和证据材料;

  (三)复查申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执业机构名称、住所、执业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

  (二)作出原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

  (三)复查申请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等;

  (四)提起复查申请的日期。

  复查申请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名。团体会员作为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委员会员会主任指定三至五名委员组成复查庭进行书面审查,并指定一名委员为主审人。

  第二十九条 复查庭可以通知申请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的可接受理由、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对象等进行当面或者书面质证。

  复查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当面询问申请人、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

  第三十条 复查庭对申请人、投诉人的询问,应由秘书处协调、安排,不得与申请人、投诉人私下接触。

  第三十一条 主审委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应当就维持、变更或撤销的理由做出详细论述。

  第三十二条 复查庭按照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做出复查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保留不同意见的委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作出说明。复查庭不能形成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的,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复查庭按照委员会全体会议相对多数意见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十三条 复查决定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作出:

  (一)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区分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

  (二)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调查、作出决定程序正当,但适用依据不当,作出的处分种类应予变更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处分决定;

  (三)原处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或者调查、作出决定的程序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原处分决定,并发回原律师协会重新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除发回重审决定外,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查庭对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回目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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