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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黑民申1958号

更新时间:2022-12-11   浏览次数:10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法院查封房屋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买受人购买时已查询财产权属情况,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有权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三条规定:“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案涉房屋查封的公示,应当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本案原一审发生的时间是2018年,郑××在原一、二审中未能证明王××已知晓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并且王××在原一审中提交了大庆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询报告,报告中并未显示涉案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信息。郑××虽主张盖有勘测设计院公章的购房收据字迹有修改、公章不清;但郑××在原一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申请鉴定。王××购买的涉案房屋价格虽低于其他同户型的房屋,但并不能充分证明该价格就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原一审中王××提交相关物业费、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票据,故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勘测设计院将涉案房屋交付王××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属于善意取得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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