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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39号

更新时间:2022-12-11   浏览次数:9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土地使用权二次流转的受让人向多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手购买土地,受让人对土地及时过户存在权利障碍有一定预期,对土地不能及时变更登记存在明显过错,不能排除执行——关于陈××对案涉土地未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如前所述,黄××于2008年将案涉土地转让给蔡××,直至2014年仍然未办理变更登记到蔡××名下。陈××在2014年6月18日与蔡××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蔡××将案涉土地转让给陈××,此时陈××对蔡××受让该土地多年后仍未办理变更登记应属明知。在《关于(土地转让协议)的补充合同》中,亦明确载明当案涉土地因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不能变更登记时,由蔡××负责赔偿,说明陈××在签订协议时已对案涉土地的及时过户存在权利障碍有一定预期。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土地存在二次流转的情况下,陈××向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蔡××购买案涉土地,对该土地不能及时变更登记存在过错,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认定陈××对不能办理案涉土地变更登记存在明显过错,其就本案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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