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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2民终6599号

更新时间:2022-12-14   浏览次数:10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金磊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昌源公司,对外昌源公司以金磊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灵通电缆厂签订《采购合同》,使得灵通电缆厂产生信赖,符合挂靠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金磊公司作为工程违法转包方,案涉买卖合同材料使用在案涉工程上,金磊公司是实际受益人。金磊公司与昌源公司虽约定,对外发生债务均由昌源公司承担,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金磊公司应对昌源公司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灵通电缆厂虽提供加盖有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辰翔大厦项目部印章的《采购合同》,但纵观整个合同的履行、包括接收货物及付款、催款等环节以及昌源公司实际承包案涉工程的情况,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方应为昌源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合同系灵通电缆厂与金磊公司所签订,或金磊公司知晓该项目部印章存在并授权昌源公司进行使用,故金磊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灵通电缆厂要求金磊公司给付货款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另案查明的事实,金磊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昌源公司,双方之间系转包法律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昌源公司与金磊公司构成挂靠关系,且挂靠关系并不能突破买卖合同的相对性,亦不能产生被挂靠方就买卖合同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判令金磊公司就案涉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注解】挂靠关系不能突破买卖合同相对性,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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