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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544号

更新时间:2022-12-17   浏览次数:5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关于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过错问题。案涉房屋于2006年3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至法院查封时抵押权尚未解除。陆××亦认可其在购买房屋前已明知房屋存在抵押情形。因此,原判决认定陆××作为买受人,既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也未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应当承担该房屋未能过户的法律风险,并无不当。
【注解】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且未代抵押人清偿债务情况下买受人购买抵押房屋应认定买受人对不能办理过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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