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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36号

更新时间:2022-12-17   浏览次数:11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从本案事实看,原审法院对于案涉苏石花园二期项目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虽未予述及,但其根据该项目已于2013年6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及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认定《楼宇认购书》的效力并无不当。陈××主张《楼宇认购书》无效,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摘要2】案涉房屋未能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并非陈××自身原因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设定抵押的物品并非禁止流通,买受人在购买已设定抵押的物品时,仅需考虑抵押权实现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其购买抵押物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过错。从本案事实看,导致案涉房屋物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的原因是其已抵押给华融湘江郴州分行,而非陈××自身原因所致。虽然陈××在2012年6月20日向华融湘江郴州分行出具《证明及承诺》,表明其知道案涉在建工程已抵押给该行,但不能就此认定系陈善红方面的原因导致物权变动未发生。
【注解】买受人购买已设定抵押物品行为本身无过错,买受人因购买物之上存在抵押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过错。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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