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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执复73号

更新时间:2022-12-17   浏览次数:9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效力,能够阻却对房屋强制执行|(1)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被强制执行,如不动产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可提出停止处分异议;(2)如符合抵押权登记条件可主张优先受偿权——扬州中院将交行扬州分行案涉拥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16套房产中的5套房产裁定归姜××所有,并将交行扬州分行的案涉债权数额计算至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适用法律不当,(2016)苏10执异38号执行裁定应予撤销。理由是: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在交行扬州分行对被执行人陈××的债权未得到清偿,陈××也没有办理案涉16套房产的相关权属证书的情形下,交行扬州分行拥有的案涉16套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至今仍然有效。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规定,交行扬州分行有权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依据其拥有的对案涉16套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主张阻却对上述案涉房产所有权全部或者部分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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