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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133号

更新时间:2022-12-21   浏览次数:6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和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和处理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亦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组织法和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直接针对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及追责,既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管理行为,也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监督行为。不论内部监督行为的结果如何,都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过错行为,不论上级行政机关是否立案调查,是否做出相应决定,当事人对相关决定是否接受,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监督范畴,也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到本案中,西湖区政府针对西湖区城管局涉案行为是否调查处理,以及是否追究西湖区城管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责任,均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邵根土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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