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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008号

更新时间:2022-12-21   浏览次数:894 次 标签: 预征收 拟征收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通常情况下拟征收土地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已经吸收了预征收的做法,成为一项全国适用的正式法律制度。......应当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拟征收行为只是市、县人民政府拟对特定范围内土地实施征收的意向,只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实际进行土地征收。通常情况下拟征收土地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陈××请求确认三亚市政府对其房屋未批先征,并以发布、实施月川安置方案的形式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实际上是对三亚市政府发布月川安置方案实施预征收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该预征收行为仅仅是告知被征收人拟征收的相关事项,并未实际实施,未对陈××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受理其起诉不妥,本院予以指正。鉴于案件已经实体审查,预征收行为并不损害陈××的合法权益,再审本案徒增诉累,且陈××申请再审,再审不宜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后果,本案不予再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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