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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最高法民终1094号

更新时间:2022-12-31   浏览次数:5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第28条与第29条适用上存在交叉,买受人只要符合其中一条规定即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关于本案应当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九条的问题。本院认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系普适性的条款,对于所有类型的被执行人和不动产均可适用。而第二十九条则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是专门针对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而规定的特别条款。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适用第二十八条审理本案,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长富基金主张本案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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