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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977号

更新时间:2022-12-31   浏览次数:666 次 标签: 携号转网 号码 靓号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2020年3月12日下发的《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全国实施修订版V4.1)》第5.1.2.3.4条规定:有未解除的在网协议的情况,号码不满足携号转网条件。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2020年6月24日下发的《携号转网服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全国实施修订版V4.2)》第5.1.2.3.5条规定:有未解除的在网协议的情况,号码不满足携号转网条件。......首先,参照《网间号码携带业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携号转网服务用户交互界面及程序要求》的规定,用户未解除在网协议的,属于不满足携号转网条件的情形;而马××与河南移动通信公司之间仍有未解除的在网协议,因此马××不符合可以携号转网的一般技术性要求。其次,马××当初自主选择向河南移动通信公司申请手机开户并成为特需号码用户,双方自愿签订《“特需号码”客户协议》约定马××不申请转网,马××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确认其知悉协议内容,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并未侵害马××的自主选择权。除非双方解除合同,双方原则上应受合同约定的约束。在双方之间《“特需号码”客户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本案证据与事实尚不能表明河南移动通信公司拒绝为马××理携号转网业务缺乏正当理由。再次,普通号码用户和特需号码用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并非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故马××基于普通号码用户可以在服务期限内办理停机保号、过户和转网,主张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对其提供差别待遇,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马××也未举证证明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允许其他交易条件相同的特需号码用户在服务期限内办理停机保号、过户和转网业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实施了限定交易以及差别对待交易条件相同的特需号码客户的行为。马××关于河南移动通信公司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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