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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688号

更新时间:2023-01-01   浏览次数:8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买受人明知存在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重大风险仍决定签订并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存在过错,不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张××与杨××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载明,合同双方于2008年7月29日签订房屋出售协议,因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到房证重置问题,市房产局限制案涉房屋更名过户,致使双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在知道房屋因房产证重置问题暂时不能更名的情况下,同意履行上述2008年房屋出售协议。可见,杨××购买和入住案涉房屋的时间迟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时间,且其对未能办理更名过户的情况及原因亦属知情。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存在重复登记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查封,杨××明知案涉房屋产权证存在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重大风险,仍决定签订并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具有过错,不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杨××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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