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866号
更新时间:2023-01-01 浏览次数:60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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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本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欠缺真实的买卖合意,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借款的担保,即宇厦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时,双方约定以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抵偿余××债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余××与宇厦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用于居住,并认定余××的行为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