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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566

更新时间:2023-01-01   浏览次数:7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在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交付尚未竣工验收的房屋构成违法交付,购房人基于违法交付所占有房屋不是合法占有,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圣圆公司二审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的(2016)内2921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可知,该判决已认定“目前美景公司开发的《美景盛世》小区完成土建工程,未进行验收,处于停建状态”。也即,金桥公司所称的交付案涉房屋可能是交付的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案涉房屋作为建设工程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美景公司应履行向买房人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这一法定义务。否则,即构成违法交付。而购房人基于违法交付所占有的房屋,不是合法占有。具体到本案,原判决并未对美景公司所交付的案涉房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作出认定。在此前提下,金桥公司基于该交付所占有的房屋是合法占有这一事实,也缺乏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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