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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002号

更新时间:2023-01-02   浏览次数:4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父母子女共同购买房屋,如父母名下用于多处房产,未成年女子不属于购房消费者——吴××购买案涉房产时未满18周岁,与其共同购买案涉房产的王×名下有多套住房,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规定的第二项条件。吴××不能以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对抗在案涉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吴××不能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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