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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161号

更新时间:2023-01-02   浏览次数:8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不属于买受人过错,买受人有权排除执行——关于杨××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前述理由,在法院查封之前杨××与柳××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经支付购房款。杨××原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案涉不动产。杨××未及时办理过户是因北京市的政策,非因其本人存在过错。二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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