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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2018)最高法民申6180号

更新时间:2023-01-02   浏览次数:10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以房抵债协议不同意单纯房屋买卖,不能阻却强制执行——如孙××所述,其与侯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是以物抵债协议,目的在于消灭孙友和对侯某某的债权而非单纯的房屋买卖,是债务人侯某某履行债务的变通方式,在房屋权属未变更登记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权益,不能阻却其他合法权利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至于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驻仲裁字第101号裁决书,系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在侯某某与孟某某借款纠纷案中根据双方达成的以房抵债调解协议制作,不发生物权变动公示效力,亦与本案无直接关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前提是“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与本案情形不符。一、二审判决认定孙友和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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