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29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浏览次数:8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次债务人否认已决到期债权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海南高院作出(2015)琼执恢字第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凯鹏公司,亦保证了凯鹏公司的异议权利及复议权利,因此,海南高院执行深发公司对凯鹏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者,涉案到期债权已经105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属于已决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就已决到期债权提出的异议并非不能审查,而且对于否认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凯鹏公司主张海南高院执行其负有的到期债务应当先追加其为第三人,且在其提出异议后,海南高院无权审查即应停止执行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