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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书(2017)最高法执监57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浏览次数:6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执行程序能否直接认定太平洋公司在2477万元范围内对内蒙古太平洋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直接冻结太平洋公司的财产。太平洋公司既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也未依法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亦不是被执行人的股东,其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太平洋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在本案中,太平洋公司是否接受了内蒙古太平洋公司的财产及其接受行为是属于注册资本抽逃或正常资金往来,还是属于无偿受让等性质,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认,不宜在执行程序直接加以认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太平洋公司在2477万元范围内对内蒙古太平洋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冻结相关账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恒冠公司提出太平洋公司是包头项目真正的总承包人,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太平洋公司与被执行人系委托关系,其与被执行人法人人格混同等申诉理由,均不属于执行程序管辖的范围,亦应通过诉讼途径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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