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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2020)川执异9号

更新时间:2023-01-05   浏览次数:7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债权多次转让法院需对所有债权转让环节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变更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执行案件受理后,债权如果经过两个以上转让环节,最终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进一步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应对每个债权转让环节的转让事实以及每个转让环节中转让人书面认可本环节受让人取得债权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中,工行四川省分行与东方公司于2018年1月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债权转让经过,加上其他两次转让环节,表明本案债权依次经过了四个转让环节,平阳航创对四次债权转让事实陈述不清,提交证据不全,并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然没有完成补充陈述和举证。因此,平阳航创关于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前述规定,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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