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181号

更新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7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中“执行措施”是指“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属于执行措施——《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作为“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条文之一,虽适用前提系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无法进入破产程序,但具体操作原则上是按照《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处理,在实现执行费用及优先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即“优先原则”清偿,故该条规定的“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也是对《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执行措施”的明确,故元×对“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这一当事主体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也属于执行措施的一种之主张,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