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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能否认定为首封执行措施?

更新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5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中“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其中“执行措施”,是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4规定的“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2)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属于首封的“执行措施”。

文章摘要2:

解读:《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中“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其中“执行措施”,是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4规定的“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2)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属于首封的“执行措施”。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备注:第1款是针对执行的财产足够清偿的规定】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条508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514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经典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181

【裁判摘要】《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中执行措施是指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属于执行措施——《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作为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条文之一,虽适用前提系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无法进入破产程序,但具体操作原则上是按照《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处理,在实现执行费用及优先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即优先原则清偿,故该条规定的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也是对《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执行措施的明确,故元×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这一当事主体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也属于执行措施的一种之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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