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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409号

更新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14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并未否定优先债权清偿权利——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条明确规定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排除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适用参与分配的空间。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申诉人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通过破产程序受偿。本案中,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申诉人申请在赣州中院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债权转让的,根据“从随主"规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井冈山房地产公司通过债权转让从中源公司处受让取得(2013)赣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案涉2、8栋房产系祥云公司向中源公司借款时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井冈山房地产公司在受让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了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对案涉2、8栋房产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便依申诉人主张,应当适用《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进行参与分配,那么根据《执行规定》第94条的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井冈山房地产公司既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又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在2、8栋房产二拍流拍后,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财产,赣州中院依此作出1395裁定,将该财产交井冈山房地产公司抵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再次,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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