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319号

更新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8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二审法院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海科公司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另一方面,二审法院鉴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东创公司破产清算案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判决旧机动车交易中应通过向东创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获得清偿,并未损害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权利。事实上,若最终东创公司未被宣告破产,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仍可恢复。因此,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主张二审判决超出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