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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合同解除通知书是否必须附明确合同解除事由?

更新时间:2023-01-31   浏览次数:375 次 标签: D565【合同解除程序】 合同解除理由 合同解除原因

文章摘要:

解读:《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未规定合同解除通知书是否必须明确合同解除事由。

文章摘要2:

解读:《民法典》都565条第1款未规定合同解除通知书是否必须明确合同解除事由。


解析:

(1)原《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表述方式容易被误解为在解除通知书上需写明《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的解除事由;

(2)《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为“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3)合同通知解除侧重于履行通知义务,至于通知所附带之事由法律并未规定要明确且无误,而是明确规定交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裁决.在目前《民法典》合同编未明确规定合同通知解除时事由必须明确且无误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对合同解除事由应当进行全面的审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予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废止法条:

《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经典案例:

·(2008)宿城民二初字第00204号;(2008)宿中民二终字第339号

——解除权有效行使的司法认定

【要点提示】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对通知的理由是否正确及通知方式等均未规定。解除权的有效行使拟制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通知,并无其他条件的介入,故解除合同通知的理由正确与否,说与不说无异,通知方式明示、默示皆可,且即便有过错亦不当然排除当事人的解除权,故无以立法方式明确之需求。不设置,不属于立法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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