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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宿城民二初字第00204号;(2008)宿中民二终字第339号

更新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3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除权有效行使的司法认定
【要点提示】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对通知的理由是否正确及通知方式等均未规定。解除权的有效行使拟制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通知,并无其他条件的介入,故解除合同通知的理由正确与否,说与不说无异,通知方式明示、默示皆可,且即便有过错亦不当然排除当事人的解除权,故无以立法方式明确之需求。不设置,不属于立法疏漏。
【案号】一审:(2008)宿城民二初字第00204号;二审:(2008)宿中民二终字第339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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