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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鄂执复128号

更新时间:2023-01-10   浏览次数:8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税务机关不能对法院已查封财产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税务机关未证明欠税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要求法院解除在先查封以满足其税收优先权不予支持——本案焦点问题为黄冈中院划拨容国公司存款是否违法。现评析如下:本案中,因容国公司逾期未缴纳税款,丰城国税局遂向容国公司开户银行发出冻结存款通知,但相关存款已被黄冈中院在先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丰城国税局可选择容国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处置。丰城国税局在未向黄冈中院提交容国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前提下,要求黄冈中院解除在先查封以满足其税收优先受偿权,因不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黄冈中院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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