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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278号

更新时间:2023-01-11   浏览次数:5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首先,红福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已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凌××等15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赔偿社会保险损失、退还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在该破产案件中寻求救济,而不应在破产终结后再另行向人民法院诉讼。其次,2007年1月,红福公司就宣告破产还债,凌××等15人如确为红福公司员工,理应知晓公司状况,但未见其于当年积极主张权利,反而在十多年后才提出其权利主张,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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