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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湘行再6号

更新时间:2023-01-11   浏览次数:7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企业按照法院裁判向个人支付利息、红利收入时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申报代缴税款,税务局依法予以受理后征收入库并出具税收完税凭证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利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陈××、张××所得款项为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取得利息、红利收入的陈××、张××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国家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予以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还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荣盛公司在支付利息、红利时,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申报代缴税款,具有在辖区内进行税务征收管理法定职责的石鼓区税务局依法予以受理后征收入库,并出具税收完税凭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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