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2015)深福法执异字第44号;(2015)深中法执复字第89号

更新时间:2023-01-11   浏览次数:5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用人单位在执行中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支付义务方,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是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视为是用人单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的组成部分。代扣代缴的税款在执行金额中予以扣除与法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二者本质上不冲突,也不矛盾。
【案号】执行异议:(2015)深福法执异字第44号案;执行复议:(2015)深中法执复字第89号案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